处理环节:根据合同约定找出拒赔论据,是不属于保险责任还是免责范围内。 通知环节: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拒赔结案后三日内必须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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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均应该按照赔偿限额予以赔偿,除非当事人存在合同或法定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才可以不予以赔偿。通常受理商业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拒赔情形,可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受理交强险等法律强制性保险的保险公司绝对拒赔的情形包括: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协商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受害方应当尽快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肇事方及投保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肇事方及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上述赔偿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不区分责任比例全额赔偿,超出部分由肇事方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仍不足的由肇事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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