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2)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3)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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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抚养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双方协议承担费用和期限的长短;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协议或判决儿童生活费和教育费。必要时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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