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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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可以一方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向另一方送达解约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典规定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下: 1、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 2、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 3、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 4、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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