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证据标准有以下几点:一、主体证据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系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观方面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实施寻衅滋事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法、经过;(2)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有无预谋、犯意提起和组织分工等。 2、被害人陈述。证实行为人寻衅滋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特征、经过结果等,及给自己造成的伤害程度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3、证人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4、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实内容同上。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为了炫耀武力、争霸、寻求刺激或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而公然藐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德,采用寻衅滋事的方式,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的主观心态。还证明行为人出于以强凌弱、占便宜、耍威风,或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或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满足空虚无聊的心理需求等动机,明知自己寻衅滋事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而故意实施的主观心态。即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三、客观方面证据实践中,行为人寻衅滋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系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指出玩弄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随意殴打多人;在随意殴打他人过程中致人轻伤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引起公愤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其他情节恶劣行为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到不健康的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往往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情节恶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多次、结伙或持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横冲直撞,扫荡街巷,阻拦行人、车辆;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有其他情节恶劣行为的。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随心所欲损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强拿硬要或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秩序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指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等。四、客体证据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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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可以作为顶罪证据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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