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二)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三)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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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申请方式: 1、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法院会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之后,会依法进行鉴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因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对伤残鉴定有异议的处理办法是:异议当事人可以再收到伤残鉴定结论之日后三日内,申请重新伤残鉴定。如果仅县级以上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可以重新进行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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