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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2022-04-26 14: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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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6 回复

专业分析:

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行为致患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不当损害,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指“赔偿权利人”,是指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本条所指“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诊所,包括依照乡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设置的卫生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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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两级;加大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事故定义;根据患者损害程度,分为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具有法律效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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