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范围是:(一)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中且有劳动能力的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二)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地农民;(三)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四)本市城镇户籍,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二、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一张(二)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相关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五)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复员退役军人、未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凭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七)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的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八)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的失地农民凭失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九)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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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登记证》: 1、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领;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到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申领。 2、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档案托管的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领。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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