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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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是不可以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强制性的,否则可能构成遗弃,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离婚时双方如果都拒绝抚养小孩,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双方的收入,将小孩判给对小孩身心成长健康有利的一方这种抚养权的判定会随着小孩成年独立而消失。
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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