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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或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没有明确约定,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人的名字,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视为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有,另行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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