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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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起开始算。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是:已经确定了权利。工程款还没结算的,说明还没确定权利和义务,还没具备行使请求权的条件,诉讼时效还没开始算。工程结算后,已经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债权人可以明确判断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在工程结算后。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 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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