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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逮捕权利的机关是公安机关,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下达逮捕书,公安机关便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据此,具有批准权或决定权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审查和侦察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条件,便可以批准公安机关进行逮捕。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逮捕的理由,也可以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主要对满足以下5种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1、有可能进行自杀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再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3、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嫌疑人; 4、可能毁灭证据的犯罪嫌疑人; 5、可能伤害证人或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亦或者是曾经谎报或是不表明身份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有两种情况: 1、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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