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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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案件类型不同,通知被告的时间也会有不同。主要如下: 1、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3、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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