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2016年因公伤残军人五级抚恤标准为28937元/每人每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泰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泰政发〔2008〕136号)等文件,泰州市2016年因公伤残军人五级抚恤标准为28937元/每人每年。来源:泰州市民政局col/col202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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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具体标准如下: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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