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庭执行民间借贷案件: 1、执行庭执行民间借贷案件有规定期限。 2、对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执行过程中的评估、鉴定、拍卖期间不计算在执行期限之内。 3、对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在六个月内无法查找到被执行财产的,应当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之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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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申请人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间借贷案件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多久进入强制执行是没有具有规定的,只要被执行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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