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规定了商家欺骗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第四十六条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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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欺骗消费者的后果:在购物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商家应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并支付消费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赔偿金,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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