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作为一种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过程中有着不同于普通商品房的特殊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从中可知,如果购买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就算是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也不能分割。如果必须分割的,只能申请政府回购,然后就销售款进行分割。如果至诉讼时已满5年,可以进行分割。分割之前应按照政府所定标准缴纳相关价款以取得完全产权。由于产权人仅对经济适用房享有有限产权,所有权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之前,应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等相关价款后,以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便如商品房无异,可以自由上市转让。按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产权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之前,也可以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缴纳相关价款后,便可以自由转让。之后与正常房产分割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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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可以买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的价格回购。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并不是拥有了房屋的完整所有。
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可以买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的价格回购。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并不是拥有了房屋的完整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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