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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回复
1、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2、综上,宅基地由申请人永久使用,即无终止日期。但是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如果宅基地上建筑因自然灾害毁灭的,或者废弃、拆迁等2年未使用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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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没有年限的规定。
孟金龙律师
农村宅基地是永久使用的。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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