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四)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五)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六)依法需要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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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统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定申请人所有需要更正的材料,部门在申请人更正材料后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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