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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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企业设立时,应有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3.5名以上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同时文物拍卖专业人员需要经过国家文物局认证,认定合格后发予从业资格证书。4.同时还要提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5.国家文物局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6.国家文物局每年会对文物拍卖企业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进行年审,需要在每年三月份之前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递交年审表。
倒卖文物罪通过以下要件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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