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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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的情形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有些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5、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按下列标准处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大量毒品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数量较大毒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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