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搜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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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着重在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上下工夫。 1、书证。例如,双方谈论夫妻感情问题的相关邮件或信函、为离婚达成的协议书草稿、过错方给第三者所写情书等,这些都可以证明夫妻之间出现问题,感情受损的事实。 2、视听资料。离婚中,往往是一方主动,另一方被动。主动方在频繁与被动方讨论离婚问题时,可以对双方的谈话进行录音。如果录音中出现被动方同意离婚,或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表述时,对亍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3、证人证言。离婚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应该算是证据效力最低的一种方式,但是,这又是最好获取的一种证据。对于夫妻的感情,身边的朋友或是亲人或多或少是知道一些的。特别是那些家庭矛盾较突出的家庭,一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的日子,想让别人不知道都难。对于知晓夫妻感情真实情况,又愿意出庭作证的亲戚或是朋友,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允许他们到庭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做出正明。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样效力会较高。如果只提交书面证言,法院几乎都是不予采信的。
夫妻离婚感情破裂的证据的收集方式:一般情况下,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就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书证、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予以举证。若当事人因权限无法举证的,可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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