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在符合下列情况下可以生第二胎:(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且已丧失生育能力;(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五)只有一个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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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每户除领取法定奖励金3000元外,将增发一次性奖励金7000元。申请奖励金时,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农村居民,需持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有效绝育措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每年的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申请表》;夫妻一方是外省户籍的,还需出示外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二女节育奖励等相关证明材料。
要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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