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988年卫生部在对1987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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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认定医疗事故犯罪的标准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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