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在居住地,超生后居住地的计生部门,是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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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2、制定本省、区、市考核实施方案; 3、遴选建设考核基地; 4、组建和培训管理考官队伍; 5、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公布本省、区、市考核结果; 6、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7、管理监督本辖区的考核工作; 8、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引起纠纷的,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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