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男女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普通的恋爱同居关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存在离婚的说法。男女双方现在想分开就可以直接分开,与谁结婚也是自由的,不会因为男女双方办过酒席或者举行过婚礼仪式就认定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对于户口的问题,和男女双方当初离婚的方式有关系: 1、诉讼离婚的 (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2、协议离婚的 (1)办理户口迁移,必须先落实后落户的地址,取得落户的地址同意迁入的证明,再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最后才由本人带着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2)当然,各省份关于离婚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办理会有不同的规定,建议到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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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没领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无需离婚,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就解除同居关系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 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割。 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未婚同居所生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且同居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属于事实婚姻,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起诉离婚,由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副本和相关证据。 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起诉离婚所需证据如下: 一、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报警记录、证人等相关证据。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二、证明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存折等;证明有股票,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资金对帐单等;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等。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三、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1、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 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有关居住情况等证据。 3、如涉及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结婚没有结婚证有了孩子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双方可以协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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