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3)《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4)《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关系及有关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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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对宅基地不具备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可以单独转让或者买卖,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问题,同样需要区分具体情形,一般而言,如果交易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也没有违反地方有关限制性规定的情形,协议原则上是有效的; 如果交易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那么协议原则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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