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长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仅一年因病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为1200元,并按长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支付一次性抚恤金为1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32号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暂执行以下标准:丧葬补助金1200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公式为:抚恤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15。缴费年限少于1年的,按1年计算。抚恤金标准低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划入统筹部分的,差额部分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针对请问长春市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死亡后的1000元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即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达到15年,只是按月领取养老金必备的条件之一。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后,只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会严重影响到退休后养老金计发额。
参保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