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补领、需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必须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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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结婚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要符合一夫一妻制。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 4、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结婚: (1)重婚的; (2)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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