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话,属于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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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包括以下这些: 1、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2、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3、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4、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5、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6、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7、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房屋销售欺诈双倍赔偿情形有:没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出卖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的;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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