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刑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系财产刑的一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案件的增多,没收财产刑的作用也日渐突出,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却没有引起司法人员的足够重视,这一方面存在着重自由刑、生命刑而轻财产刑的传统刑法观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本身对没收财产刑的规定不尽完善,特别对具体的适用范围、条件、标准无统一规定,导致在具体适用时不好把握。根据新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应为犯罪分子的个人所有财产,即如系个人所有财产,可以考虑适用没收财产刑,否则不能适用。何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呢就是指犯罪分子实际所有的一切财产,在实践中确定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把握:一是犯罪分子未予定罪的其他非法所得,可作为个人财产列入没收之列;二是犯罪分子被扣押在案的一些可能是赃物的财产,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考虑适用没收财产;三是对于家庭共有的财产或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应将犯罪人的份额分离出来,然后再考虑予以没收;四是经法律确认的属于犯罪人所有的债权,也可作为个人财产一并没收,尔后移交本院执行庭按执行程序执行后上交国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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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些生理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原因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称为限制刑事责任的人。限制刑事责任人有四种情况:十四岁至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已经七十五岁了,这个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从轻处罚,过失犯罪应从轻处罚;聋哑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没收财产刑罚的适用: 1、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必须择一判处,且只能附加适用; 2、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3、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在量刑时,既可以对犯罪人附加适用,也可以不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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