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即受害人依法律之规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应注意的是,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的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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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有伤残但存在精神损害的,那就能获得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的数额由这些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的手段; 3、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经济状况; 5、当地的生活水平。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 2.九—七级伤残的,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2000—3000元; 3.六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20000元; 4.五—二级伤残,以20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4000-5000元; 5.一级伤残等级或者受害人死亡,精神抚慰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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