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9月18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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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与探亲假是依据不同的规定,两个并不冲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并没有规定享受探亲假之后就不能享受年休假了,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则不禁止原则,探亲假并不冲抵年休假,是可以同时享受的。
探亲假和年假不冲突,只要不影响员工的工作进度,可以同时享受。探亲假期是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具体休假方式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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