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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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中借款证据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甫矗颠匪郯睹奠色订姬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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