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期间,属于监外执行,一般来说不符合减刑条件。《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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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保外就医手续: 1、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2、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 3、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看守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4、犯保外出所时,应写出罪犯出所鉴定意见,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一般要求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身患疾病严重危机到了自己的生命,这样的情况下申请保外就医,才会有很大可能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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