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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的开庭程序是怎样的呢?

2020-08-29 11: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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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29 回复

专业分析:

人事争议仲裁进入到开庭审理的步骤时,有相应的开庭程序。那么,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的开庭程序是怎样的呢? (1)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2)书记员宣布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 (3)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4)当事人的身份经首席仲裁员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首席仲裁员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5)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不公开处理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 (6)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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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3)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4)当事人进行辩论。 5)调解,裁决阶段。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仲裁庭调查时可出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根据需要也可以传证人到庭,并告之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责任和义务; 5、首席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评价、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6、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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