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 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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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1)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2)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3)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 (4)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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