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照的第40条当中的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去处理。 第四十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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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房产的处理如下:对于共有房产,一般应当先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无协议的,一般均等分割;然后,分割后的加上其生前的个人财产是死者的遗产,死者生前有遗嘱,依遗嘱;如果没有遗嘱的话,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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