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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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牟取营利为目的,群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生的犯罪行为;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的,谋取红利达到五千元以上的,赌资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参赌总人数总达到二十人以上的,组织中国公民十个人以上到境外参加赌博等。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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