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何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没有明确和具体。出让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对出让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规定: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又规定了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终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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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动迁土地为住宅建设用地的,则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如果是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则使用期限为40年。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如因公共利益需提前收回土地的,应按规定对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使用期限: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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