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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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工资薪金在纳税前可以扣除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及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按租房的城市不同,分三档扣除标准: 1、如果是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扣除1500元; 2、除1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则每月扣除1100元; 3、除1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则每月扣除800元。这里市辖区的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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