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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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可起诉到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要求给付抚养费。 2、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这种情况千万不能拖,应及时向对方要求承担扶养义务,对方拒绝,建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一方父母遗产另一方一般没有份,除非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此时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配偶父母的遗产。一般情况下,只有配偶本人有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继承的遗产是在婚内取得的,该遗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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