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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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计算,一并赔偿房屋价值损失、搬迁与临时安置的损失,由明令禁止或限制其正常营业的拆迁人支付。
因拆迁非住宅而停产、停业的拆迁人补偿方式如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转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征收房屋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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