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是有依据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根据你的描述,可能法院不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你,当然也不是绝对的。直接你说的地域歧视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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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抚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又愿意抚养孩子的,法院可以就将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判给父亲: (1)孩子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孩子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民法典》规定孩子两周岁,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了的,应当起诉,并提供自己抚养孩子比对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证据,比如经济条件更好、居住条件更好、素质更高以及休息时间更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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