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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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写好强制执行申请书。写清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地址等信息; 第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人民法院经过审核予以受理。在期间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四,人民法院执行前或执行后缴纳强制执行费用。若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缴纳50元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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