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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