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由于受害人死亡后,其权利能力消失,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因此,该项费用的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在赔偿权利人没有明确要求分割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主动明确各赔偿权利人的应得份额,而且从死亡赔偿金的构成内容及性质看,该种赔偿金不是对死者本身的财产性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损害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如果死者近亲属请求法院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的,不能依据《继承法》第13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那个分割,而是根据与死者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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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则是因受害人的死亡而获的赔偿,产生于受害人死亡之后。依婚姻理论,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在分割时应当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然后将剩余的部分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注意并不会进行等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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