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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四)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五)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六)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上述情形中,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这才是对抗出卖人交付的正当理由。
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 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 2、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 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 4、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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