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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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该条规定判决离婚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前提条件: (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 (2)夫妻双方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3)分居的时间要连续满2年; (4)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了,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
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仅有夫妻分居满两年,不一定会判离。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所以因感情不和是重要条件,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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