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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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遗嘱公证时,需要的证明材料包括: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遗嘱中处分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折等;写遗嘱草稿,遗嘱人不能书写遗嘱或者书写困难的,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遗嘱公证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遗嘱书;遗嘱公证申请内容,遗嘱人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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