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合同之债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是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借款人必须基于合法目的,将借款用于约定的用途或是合法用途,合同的内容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但必须合法。 2、办理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民间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内容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全部真实的体现出来,否则,公证员无从审查,无法办理公证。 公证过的借款合同在证明力上优先于其他合同,也可以侧面反映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双方对此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得因为意思表示不一致主张合同无效或者随意主张变更合同的内容,有助于稳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公证费用的收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认为收费不合理时,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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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互借款合同有效。但要求借款人和被借款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其借款行为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范围内做出的,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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